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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GO工作者的異想世界:有時候,陰影也是必要的

立報/本報訊 2014.02.13 00:00
■褚士瑩

我收到一個15年前我曾經在飛往東京的飛機上,寫一張明信片給她的老讀者來信,信裡說到這十多年來的蛻變,從做夢的少女,隨著生命階段的成長,變成投入母乳運動跟學校事務的志工,但這回事隔15年再次跟我聯繫,卻是因為目前投入的團體有一些問題,因此再次聯絡我,想聽聽我的看法。

她說這個組織有兩個帳本,一本是檯面上使用的,另一本則記錄「私房錢」。雖然一度有機會將私房錢列入正式的基金帳戶,但因故擱置沒有完成,這位志工屬於知情的核心成員之一,也一直希望能促成這筆款項攤在陽光下,但是組織的資深幹部則希望不要再提起此事,其他人也確實不再追究。

她的問題有四個層面,第一是擔心這是否合法。

第二,她擔心無論合不合法,如果與「財務應該公開透明」的個人理念原則違背,是否就該就此求去?

第三,這個團體的服務對象、還有共事的志工,都帶給她很大的滿足與快樂。如果因為這個原因求去,是否過於潔癖?

第四,因為財務並不歸她管,可以說「我不知道」,然後繼續享受在這個組織工作所帶來的滿足。如果選擇繼續待下來,這樣是錯的嗎?

她更想知道的是,換成是我的話,我會怎麼做。

我會走還是會留?

走的話如果下回到另外一個地方,很可能還會發生類似的問題,那又該怎麼辦?

如果選擇留下來的話,又是根據什麼原則?那條道德的底線在哪裡?

看了這封信,我不由得嘆了一口氣。錢的問題總是讓人很敏感,但有趣的是,經歷在多國經營的私人企業、股票上市公司跟大小型NGO組織後,我發現當人們在面對組織財務的疑慮時,對待NGO組織跟面對私人公司企業的標準,其實是很不一樣的。

如果這位讀者在私人機構遇到這樣的問題,我想我會建議她靜靜地辭職,另覓高就。我身邊就有一個身為律師事務所合夥人的律師朋友,在發現他的老闆進行的房地產勾當可能有問題時,選擇默默地退出,轉到州政府去擔任律師。

「到底是什麼問題,讓你做出那麼大的決定呢?」因為我知道這家律師事務所,幾乎是我這位朋友奉獻了他所有青春歲月的地方。

「因為我不想去坐牢。」他聳聳肩說。「如果可以的話,請你不要追問,那我也就不需要騙你,這樣我們就可以繼續當朋友。」

果然是律師啊!只要他不說謊,我也真的不知道,那麼我們兩人都不會有事。

但若當這樣的事情,發生在一個我們很喜歡的NGO組織時,又該怎麼辦?

老實說,我也曾經面臨過這個困境。

當時我非常困擾,但資深的印度同事,不愧是在一個貪污嚴重的複雜國家披荊斬棘、見過大風大浪的人,他勸我說:

「當然,一個NGO組織的財務清白非常重要。但我們也不可以為了完美的財務,讓我們的直屬老闆或是整個組織,像是被剪斷了翅膀的鳥,無法飛翔。」

「那該怎麼辦呢?」我問。

「我們不妨要求,各個部門的預算,有一個固定比例是劃給直屬老闆個人自由運用,我們要相信他會做出最好的判斷,這個部分我們就從此不過問,一旦用完了也無法再追加。其餘的大部分,則是由我們親手負責,這兩個部分完全獨立、不要有混雜,也不能互相調度。只要我們直接負責、運用的每一塊錢,都能夠掌握得非常清楚,確定每一塊錢都到了最有效的地方,當然就可以繼續問心無愧的努力,把我們喜歡的份內工作做好。」

這個方法,簡單得不可思議,也讓組織上下都可以輕易接受,後來,我們確實也是這麼做了。雖不能說從此一帆風順,但是確實在「沒有任何一個涉案者是壞人」的前提下,解決了一個棘手的問題。

因此,我對於這個志工讀者提出來的問題的四種可能性,會建議這麼看待:

一,組織的行為的確有可能不合法。但是法令一定是合理的嗎?以台灣來說,我確實知道法律規定有不甚合理的地方,比如支出不得低於當年度募款收入的60%(不久之前甚至是70%),這種「必須要把錢照收入比例每年趕快花掉」,而不是「錢應該按照對組織最有利的長期財務規劃,來進行最合理的運用」的法令,是違反常識的,絕對沒有任何一家盈利事業會接受政府這種規定,但在台灣卻沒有任何一個NGO組織,可以不接受這樣的規定。所以不合法,不一定代表做的就是「壞事」。現行法律難道是唯一判斷「對」與「錯」的標準嗎?

二,組織的行為有可能雖然合法,但是我們理念上並不同意。假設我所服務的組織贊助機構式的孤兒院,但我相信家庭式、在原生社區的收養方式,對於孤兒的成長來說遠勝於將孤兒連根把起、送到冰冷的外地收容機構,這就是理念上的分歧。當問題出在「個人理念」跟「組織理念」衝突時,如果在私人機構,大部分的人都會選擇辭職求去,可是在非營利組織,卻有很多人會相信應該要在組織內部進行抗爭,而且要抗爭到底,就算玉石俱焚也在所不惜。為什麼我們的想法會因為組織形態是NGO或是公司,而有所區別?

三,有可能我們堅持對於這件事情的處理,不但無法讓組織更好,萬一強迫組織在不恰當的時間點去處理,有時反而會帶來整體組織的困境。我們因為不在主事者的位置上,容易忽略站在自己的立場上堅持認為「對」的事情,對於組織整體來說,不一定就是好的。如果挑起社會對於非營利組織普遍的懷疑、不信任或惡感,更可能會因此連累那些無辜的NGO組織,立刻面臨募款的困難。如果我們堅持要「揭發真相」,結果因為媒體斷章取義,或是網民瞭解不清,反而造成社會大眾對於真相的普遍誤解,這樣真的值得嗎?

四,無論合法與否,這件事情以職務權責區分來說,並不在我們職掌能夠或是應該關心的範圍。今天如果在一家私人公司,企劃部門的人員,無論產品設計部門遇到什麼問題,應該都不會堅持要越徂代庖去「解決」設計上的問題吧?但是為什麼一個NGO組織的第一線志工,卻會堅持要去「解決」組織的財務部門呢?「因為我是志工、沒有拿錢」這個前提,難道就會自動賦予我們比董事會更大的權利?會不會這是志工本身的一種偏執跟傲慢?

NGO工作者,面臨的並不是非黑即白、大是大非的平面世界,世界只有一個,我們跟其他所有各行各業的人一樣,在一套完整而多彩的光譜上努力找到自己的色調,找到自己的位置,過著立體的生活,所以任何只要有光的地方,旁邊就會有陰影,但陰影並不一定代表黑暗,比較像是化妝時打在鼻梁上的陰影,為了更襯托光明面的魅力而存在。

有時候,陰影也是必要的。

圖片來源:路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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