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歸責於勸募團體的事由是指例如匯差產生賸餘、重建工程發包延宕、災情未如預期嚴重等。
近年來部分天然災害勸募活動執行期過長遭詬病,衛生福利部為因應業務推動需要與符合社會需要,提出公益勸募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經行政院會通過後,將送立法院審議。
草案增訂,重大災害勸募活動應定期將勸募所得財物使用情形報主管機關備查,且勸募活動所得總額達新台幣3000萬元以上,應辦理會計師專案財務報表查核簽證。
為確保募得財物能多數用於勸募目的,草案明訂辦理重大災害勸募活動的必要支出百分比,例如勸募活動所得在1000萬元以下者,為15%;其為重大災害勸募活動者,為5%。
草案增訂,勸募團體的負責人或代表人因進行勸募涉嫌犯罪,經提起自訴判決有罪,以及未開立收據等情形,主管機關得廢止其勸募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