撿屍就是性侵 婦團籲別美化性犯罪
自由時報/
12 年前
〔自由時報記者謝文華/台北報導〕將喝醉無意識女生帶走,進行猥褻或性侵的行為叫作「撿屍」,「現代婦女基金會」昨強調,撿屍就是性侵害、犯罪,網友卻對撿屍性侵產生偏見,以「喝爛醉就是引誘」等,對被害女性多毒舌貶抑。
情人節將屆,現代婦女基金會呼籲「潮男不做撿屍男、型女結伴不落單、夜店安全要維護、你我留心保平安」;該會昨以「撿屍不是性,小心情人劫」記者會,說明去年協助250件性侵案,50件是酒後遭性侵案,佔2成,以半夜2點至3點出入KTV、夜店最多,副執行長林美薰指,網友對撿屍性侵五大偏見,反映出撿屍者的想法,如「女性去夜店就活該」、「喝爛醉就是引誘」、「喝醉性侵沒有痛苦」、「沒反抗就是同意」、「女性落單表示自己想要被撿」。
律師賴芳玉強調,女性有參與夜生活自由,不能把「酒醉女性」與「同意性行為」劃上等號,忽略酒醉者缺乏行為能力,更無法清楚表達性自主的同意與否,刑法第225條的乘機性交或乘機猥褻,即包含對「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性交或猥褻者」,前者可處3年以上10年以下,後者可處6月以上5年以下徒刑。
台灣大車隊司機何敏雄說,曾目睹酒醉女生,頭腳被兩男抬出,不像朋友間多以攙扶協助,他馬上報警。
衛福部保護司副司長林維言指,依性騷擾防治法規定,夜店、KTV、旅館等場所主人亦負有防治義務,違者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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