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指出,被告張祉鑫為政戰學校專科七十七年班畢業,自九十七年十一月至一○一年五月間,擔任海軍大氣海洋局中校政戰處長。
九十九年五月二十二日至二十七日間,被告張祉鑫夫婦接受部屬前上尉軍官錢經國(另案偵辦)邀請到菲律賓宿霧旅遊,並與對岸情治人員化名劉偉陽及李曉烽等人見面,及收受二千美元,做為發展組織、吸收軍官和刺探軍機的報酬。
同年十二月二十日至二十六日間,張祉鑫又與錢經國等人前往馬來西亞旅遊,並收受對岸一千九百美元酬金。張祉鑫並經錢經國介紹,填表加入共產黨。
張祉鑫一審被軍方判處無期徒刑,不服上訴後,因軍審法修正關係,被移送高雄高分院審理,合議庭法官認為張尚未刺探或提供海軍軍機予劉等人,屬預備階段,變更起訴法條,從輕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