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台灣高等法院今天公布的判決書,孫姓男子於民國101年6月間,開大客車在台北市復興南路2段行駛,他開車至復興南路2段與和平東路2段路口,於左轉和平東路2段時,不慎撞擊闖紅燈的王姓男子,使王男至今仍呈現持續性植物人的重傷害狀態。
孫男於法院審理時,矢口否認有過失傷害犯行,主張大客車有一定的視覺死角,他並非故意不讓行人優先通行。
法院一審審理認為,孫男駕駛方向雖為綠燈,但仍應注意車前狀況,大型客車車身較高,視線死角較多,更應提高警覺;但孫男竟疏忽未注意,擦撞被害人;經台北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結果,也認定孫男不暫停讓行人先行為肇事原因。
法院一審雖認定被害人也有闖紅燈的過失,仍依業務過失致重傷害罪判處孫男6月徒刑,得易科罰金;高院審酌孫男與被害人達成民事調解,同意賠償新台幣457萬2000元,予以緩刑2年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