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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照駕駛撞傷人 男判賠

中央社/ 2014.02.10 00:00
(中央社記者黃意涵台北10日電)齊姓男子無照駕駛,在禁止左轉處未禮讓直行車而左轉,不慎撞傷范姓機車騎士。台北地方法院判決齊男賠償新台幣49萬多元。

根據台北地院今天公布的判決書,齊姓男子於民國101年1月間,見友人身體不適,明知自己未領有駕照,竟開著友人的車上路,沿台北市中山區林森北路由北往南方向行駛,開到長安東路路口時,未注意來車動向且設有禁止左轉的標誌,貿然左轉,不慎擦撞范姓機車騎士。

范男人車倒地,頭部外傷併蜘蛛膜下腔出血、顏面撕裂傷、左膝撕裂傷及左膝挫傷後十字韌帶完全斷裂等傷害;他提起訴訟請求齊男賠償醫藥費、看護費、修理機車費、慰撫金等共計123萬多元。

台北地院依台北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認定齊男違反禁止左轉標誌而左轉為肇事原因;審酌范男所受傷勢及復原程度、損害發生原因、兩造經濟狀況等情狀後,判決齊男賠償49萬多元,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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