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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打丙 銓敘部訂27條件

中央社/ 2014.02.06 00:00
(中央社記者葉素萍台北6日電)考試院近年考績丙等都有2到3%的比率,銓敘部列出考列丙等27項條件,包括性騷擾、不聽指揮、服務態度惡劣等。

不過,銓敘部所列出的第27項考績宜列丙等條件「因公受傷請公假、因案受免職或停職處分,全年無工作事實,或考績年度內請延長病假(扣除因安胎所請之假)超過6個月者」,有考試委員認為,因公受傷請公假,全年無工作事實就要被打丙,規定太嚴苛,要求銓敘部再研議。

公務人員考績法修法,仍躺在立法院,尚未三讀過關。但關中昨天在考試院新春團拜時說,雖然考績法尚未通過修法,但考試院按理想去做,過去幾年來,考試院考績丙等都有2到3%的比率,按官等去打考績,不管官大官小,不該得甲的,不能給甲;應該給丙的,要給丙。

銓敘部今天向考試院提出的業務報告指出,為落實考績法綜覈名實、信賞必罰的原則,以通函補充說明方式,列出27項考列丙等條件,請各機關切實依規定辦理考績作業。

銓敘部所提考列丙等條件包括,因故意犯罪受刑事確定判決或受懲戒處分;平時考核獎懲相互抵銷後,或無獎懲抵銷而累計達記過1次以上未達2大過者;曠職繼續達2日以上未達4日,或1年內累計達5日以上未達10日者;對他人為性騷擾,情節重大,經查證屬實者;挑撥離間或誣控濫告、不聽指揮或破壞紀律,有具體事證,經疏導無效。

另外,辦理為民服務態度惡劣,損害機關聲譽,有具體事證;未經授權,擅自對外發表與本職業務有關言論,影響機關聲譽,情節重大,經查證屬實;為圖私利、浮報公費,情節重大,經查證屬實者;擔任主管利用職權整肅異己,徇私不公,情節重大,有具體事證者;這些事項也被銓敘部列為打丙等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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