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機關配合國際趨勢,刪除券商業務人員應為專任的規定,去年12月修訂「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
證交所緊接在今年 1月修訂券商相關內部控制制度規範並公告實施;規則修訂後,各券商可依照自家內控規定,開始讓受託買賣業務人員(營業員)銷售金融商品,或是兼辦信託商品推薦、銷售、風險預告作業等,大幅提升從業人員專業與服務能力及人員運用效率,但不能辦理開戶、結算交割、款券收付及客戶資料變更程序等作業。
證交所指出,考量券商有指派業務人員兼任國外證券子公司職務,降低營運成本的需求,也開放內部稽核、風險管理及主辦會計得兼任國外證券子公司相同性質職務,預期未來券商在人員配置上將更為靈活,除可有效節省人力成本外,也可達成經營管理多元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