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過,包括賀衛方等大陸法學專家則認為,問題確實出在體制障礙與缺陷,但主要是因中共當局不推行憲政民主,人民無法參與監督官員和政策。
中新網報導,中共中紀委研究室近日在中紀委官網發表文章指出,有些反腐敗案件受到各種因素影響,難以堅決查辦,有的地方腐敗案頻發卻追究責任不力;歸根到底,這都是中共統治下體制、機制的問題。
因此,中央紀委研究室認為,推進中共的紀律檢查體制改革創新,必須落實「兩個為主」。
文章說,一是「查辦腐敗案件以上級紀委領導為主,線索處置和案件查辦在向同級黨委報告的同時必須向上級紀委報告」。
這篇文章宣稱,反腐敗不力,主要是不少地方紀委如發現當地重大案件線索或查辦重大腐敗案件,都必須先向同級黨委報告,在主要領導同意後才能進行初核或查處。如果案件線索處置和查辦必須同時向上級紀委報告,就會對地方黨委形成制約,不能輕易放棄查辦。
文章指出,二是「各級紀委書記、副書記的提名和考察(考核)以上級紀委會同組織部門為主」。紀委書記、副書記是一級紀委的提名和考察若以上級紀委和組織部門為主,有利強化他們與上級紀委的溝通和聯繫,有利他們更加大膽地履行監督職責。
中紀委研究室強調,推進中共紀律檢查體制改革創新還必須落實「兩個全覆蓋」。一是「全面落實中央紀委向中央一級黨和國家機關派駐紀檢機構,實行統一名稱、統一管理」;二是「改進中央和省區市巡視制度,做到對地方、部門、企事業單位全覆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