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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度五關!地院裁定張德正准以新臺幣叁拾萬元具保後免予羈押並限制住居

大成報/ 2014.02.03 00:00
【大成報記者林瑞明/台北報導】『卡車衝撞總統府案』張德正2/2日經過地院五度開羈押庭最後裁定「張德正准以新臺幣叁拾萬元具保後免予羈押,並限制住居」,張德正『五度五關』這個皮球又踢回高院,單純的社會事件會不會因為是衝撞總統府而認定為國安問題!外界稱這是今年農曆年的年度司法大戲;臺北地院裁定理由如后:

一、有關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被告張德正羈押之裁定即本院103年度聲羈更(三)字第6號,經台灣高等法院於103年2月2日以103年度偵抗字第109號裁定撤銷發回更審,本院103年度聲羈更(四)字第7號於103年2月2日裁定,主文:「張德正准以新臺幣叁拾萬元具保後免予羈押,並限制住居於臺北市羅斯福路○段○○號○樓,並限制出境、出海。」

二、理由意旨略以:

(一)被告犯罪嫌疑是否重大部分:

被告張德正自承駕駛聯結車衝撞總統府大門,參照卷內監視資料及相關證人證述情節,可認為其違反文化資產保存法第94條第2款毀損古蹟罪、犯刑法第354條毀損器物罪及第353 條第3項、第1項毀損建築物未遂罪、同法第135條第1項妨害公務罪嫌及同法第271條第2項、第1項殺人未遂罪之犯罪嫌疑重大。

(二)被告是否有羈押原因部分:

被告涉上開罪嫌,將面臨刑責可能性,衡情當或有因畏罪而潛逃之虞,難認必無逃亡之可能,再參以被告自承曾因員工旅遊或出差而有多次出國經驗,堪認其確有潛逃出境之機會與能力,所以本院有相當理由認被告確有逃亡之虞。

(三)被告是否有羈押必要部分:

本院自103年1月29日受理檢察官聲請羈押被告之案件後,每日均密集開庭並將期日通知被告,被告均遵期到庭應訊,並無藉詞拖延、不到或逃亡之情事發生,且被告於本案發生前本有正當職業,參酌其家屬住居於國內並設有戶籍,足認對被告酌定相當之擔保金並限制被告住居、出境及出海後,應可對被告產生強大的心理約束力,擔保被告之到庭,而無羈押被告之必要。

本院並未忽視檢察官所指被告犯行對社會治安及秩序之戕害甚深之情,然基於憲法保障人民身體自由之意旨及刑事訴訟法無罪推定之基本原則,須斟酌於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猶不足確保追訴、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始予以羈押,方可謂維持刑事司法權有效行使之最後手段。至於安撫社會大眾、作為滿足部分人民迫切之應報需求,則非法院審酌是否羈押被告之原因或事由。

(四)本院綜合被告之職業,自承月收入及目前經濟狀況、所犯造成總統府之損害情況,認被告以新臺幣30萬元之金額具保後,免予羈押,並對被告予以限制住居、出境及出海,如此多管齊下,對被告心理及行動約束力強大,以擔保被告之到庭而無須予以羈押。另每個個案之案情均不相同,其他個案之疑犯對象是否應於偵查期間羈押,係該等個案參酌其情節而審酌是否符合法定羈押要件後所為裁判,並非只要以總統府為犯罪對象即認有羈押必要。另檢察官聲請意旨雖認被告有高度再犯之危險,惟被告於犯案前後之心理狀態已有所變更,且在客觀事實上,被告有家人給予照顧及支持,並有辯護人提供法律上扶助,足促使被告明瞭應循正當法律程序主張權利而非以暴力、非理性手段尋求社會支持,參酌上情事實可認被告應已無再犯之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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