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院:有羈押理由 但沒必要
中央商情網/
12 年前
(中央社記者林長順台北2014年2月3日電)台北地方法院2日第5度裁定開車衝撞總統府的張德正不用羈押。北院指出,張德正有逃亡之虞,但沒有羈押必要。
張德正於1月25日清晨駕駛大貨車衝撞總統府,29日遭台北地檢署聲押,台北地院裁定請回,張德正當庭獲釋,檢方向高院提起多次抗告成功,台北地院僅對張德正責付、新台幣15萬元、30萬元交保,並未羈押。
台灣高等法院2日第4度發回更裁,台北地方法院晚間第5度召開羈押庭,仍裁定張德正30萬元交保,並限制出境、出海。檢察官當庭即時提起抗告。
台北地院指出,張德正涉嫌違反文化資產保存法毀損古蹟罪、刑法毀損器物罪、毀損建築物未遂罪、妨害公務罪嫌、殺人未遂罪,犯罪嫌疑重大,且他自承曾因員工旅遊或出差而有多次出國經驗,堪認其確有潛逃出境的機會與能力,有逃亡之虞。
不過,檢方1月29日聲押後,張德正每天都能遵期到庭應訊,並無藉詞拖延、不到或逃亡的情事發生;且張德正案發前本有正當職業,家屬住在國內並設有戶籍,足認他交保並限制住居、出境及出海後,應可產生強大的心理約束力,擔保他到庭,而無羈押必要。
檢方抗告時,強調張德正犯行對社會治安及秩序的戕害甚深。北院指出,基於憲法保障人民身體自由意旨及刑事訴訟法無罪推定的基本原則,若交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的手段,猶不足確保追訴、審判或執行程序的順利進行,始予以羈押。
北院強調,至於安撫社會大眾、作為滿足部分人民迫切之應報需求,則非法院審酌是否羈押被告的原因或事由。
高院發回理由中曾以過去以總統府為犯罪對象案件,質疑北院的裁定是否符合公平正義原則。北院說,其他個案羈押與否應參酌情節,並非只要以總統府為犯罪對象即認有羈押必要。
另外,北院認為,張德正於犯案前後的心理狀態已有所變更,現在有家人給予照顧及支持,並有辯護人提供法律上扶助,足促使他明瞭應循正當法律程序主張權利而非以暴力、非理性手段尋求社會支持,張德正應已無再犯之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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