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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德正交保 高院第三度發回更裁

中央社/ 2014.02.01 00:00
(中央社記者林長順台北1日電)張德正羈押案,台北地方法院昨天第三度駁回檢方聲押聲請,裁定交保。台灣高等法院今天凌晨第三度裁定撤銷原裁定,發回台北地院更裁。

台北地方法院最快今天第四度開庭,審理張德正羈押案。

男子張德正25日駕駛貨車衝撞總統府,受傷住院,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29日待張德正出院時將他拘捕到案,訊後認為他有逃亡之虞,且張德正寄給媒體的自白書中,揚言在司法案件未獲平復前,將再犯殺人重罪,向法院聲請羈押。

不過,台北地院以張德正傷勢無逃亡之虞,裁定駁回羈押聲請,北檢即時提抗告,台灣高等法院除夕凌晨發回更裁;北院開庭後再度駁回,責付給3名律師,檢察官再度抗告,高院大年初一清晨再度發回,北院裁定新台幣15萬元交保。檢方再提抗告。

高院審理後指出,北院已認定張德正涉犯殺人未遂犯嫌重大,且有逃亡之虞、再犯之虞,所為對社會治安有重大影響,但僅以被告身體狀況不佳,即認無羈押必要,並未詳細敘明理由,有混淆羈押必要性及執行羈押可能性之嫌,並非妥當。

高院表示,原審命張德正以15萬元具保,並未敘明如何斟酌被告的資力、家庭狀況,而認為這些金額已足以防止被告逃亡;要求他除了維持日常生活及醫療所必需外,未經法院或檢察官許可,不得從事與醫療及訴訟以外無關的活動,對本案或其他涉訟案件當事人或家人,不得實施危害或恐嚇的行為,均有欠周延。

高院斟酌本案乃社會矚目的重大案件,不論如何裁定,均應有詳盡且符合經驗法則、論理法則的理由,始屬恰當,而北院裁定仍有難謂妥當之處,因此撤銷原裁定,發回更裁。103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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