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查知,劉男與簡女於民國78年結婚後,劉男便染上酗酒、嗜賭惡習,且未支付家庭生活費用,使簡女須獨力承擔家計、扶養子女,劉男酒後經常施暴吵鬧,債主還不時登門討債,令簡女身心飽受困擾。且自86年劉男發生車禍失去行為自主能力,簡女盡力扶持,16年來處於精神高度緊繃。
法官認為劉男所患疾病已難與簡女協力維持婚姻圓滿,衡量雙方婚後相處情形及現況,劉男可歸責的程度遠超過簡女。
加上法官認為雙方子女皆已成年,對劉男有扶養義務,劉男不致驟失依靠,故准予簡女離婚請求。
法官查知,劉男與簡女於民國78年結婚後,劉男便染上酗酒、嗜賭惡習,且未支付家庭生活費用,使簡女須獨力承擔家計、扶養子女,劉男酒後經常施暴吵鬧,債主還不時登門討債,令簡女身心飽受困擾。且自86年劉男發生車禍失去行為自主能力,簡女盡力扶持,16年來處於精神高度緊繃。
法官認為劉男所患疾病已難與簡女協力維持婚姻圓滿,衡量雙方婚後相處情形及現況,劉男可歸責的程度遠超過簡女。
加上法官認為雙方子女皆已成年,對劉男有扶養義務,劉男不致驟失依靠,故准予簡女離婚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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