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新春期間民眾出遊情形及消費活動熱絡,觀賞藝文展覽的機會也多,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特別提醒民眾,購票觀賞藝文展覽時,要注意相關權益事項,例如主辦單位臨時更換展覽內容,有無通知或公告;購買票券後因故無法前往觀賞,是否可以請求退票;觀賞展覽時如有禁止拍照、攝影或飲食等要求,主辦單位是否有所公告;觀賞者眾多,展場人數有無控管在可容留總量範圍等,以免因為發生糾紛而壞了年節興致。
針對常見的消費爭議,在此提醒消費者注意:
一、展覽內容變動時,主辦單位應立即告知消費者
藝文展覽內容是消費者購票觀賞的主要理由,所以如果展覽的主要內容在展出首日前有所變動,主辦單位應立即以適當方式通知消費者及公告,並說明變動的理由。
二、主辦單位應提供消費者申請退票的機制
目前國內實務上藝文展覽活動發生退票的情形雖然不多,但為維護消費者權益,主辦單位仍應提供有關藝文展覽票券的退票機制,並容許消費者在展覽結束前可以向主辦單位申請退票。至於因為退票所產生的作業成本,主辦單位可以收取最高不超過該票券金額10%的手續費。不過,申請退票的事由如果不可歸責於消費者,主辦單位仍不得收取手續費。
三、主辦單位訂立入場規範,應公告讓消費者知悉
藝文展覽的內容包羅萬象,如有維護展覽品質及其他觀賞者權益的必要,主辦單位對於參觀者可以訂立不同要求的入場規範,例如禁止拍照或攝影、禁止飲食或攜帶寵物入場等。但應在售票處、入場處或網站等明顯處公告,讓消費者有所了解。
四、進場人數不得超出展場可容留人數
為避免展覽場所因為觀賞人潮洶湧,造成推擠或空氣品質不良等影響消費者權益的情形,各場次展覽的進場人數不得超出該展覽場所的容留人數管制總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