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使廢棄物產生源負清理責任,對於廢棄物性質特殊需加強清理及流向管理者,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修正「指定廢棄物清理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之事業」,新增上述為廢棄物清理法指定事業。
環保署說明,考量上述事業會產生有害廢棄物,須加強管理其清理流向,因此將新增納入指定事業中。另外,考量公共下水道系統應檢具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申報,且其污水處理廠每年污泥產量約7萬公噸,為使環保法規管理一致,也將公共下水道污水處理廠指定為事業。
為了讓上述新增事業有足夠緩衝準備時間,環保署表示,除採土壤離場處理的土壤或地下水污染場址從7月1日起施行,其餘3項新增事業從明年104年7月1日起施行。屆時指定事業應依事業廢棄物相關規定,辦理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及再利用等相關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