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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者︰挑年滿16歲下手 避刑責

自由時報/ 2014.01.29 00:00
〔自由時報記者陳炳宏/台北報導〕39歲的教官與17歲女學生上床獲判無罪,人本教育文教基金會執行長馮喬蘭表示,許多案例皆是男老師等女學生滿16歲後,以女方合意、兩情相悅為理由,逃避本身利用權勢誘騙的責任;亞洲大學性別平等研究中心蘇滿麗主任也表示,許多老師就是故意挑年滿16歲的高二生下手,逃避刑責。

未滿14歲性交 最高判10年

有資深法官指出,依刑法第227條規定,與14歲以下少女合意性交,處3年到10年徒刑,與14到16歲少女合意性交,處7年以下徒刑。

馮喬蘭說,老師與學生間,存在權勢差距,就算法律上無罪,但學生未成年,師長理應保護學生,怎可與學生上床?

專家︰學校應負相對責任

蘇滿麗表示,即使判決無罪,主管機關也可依行政責任究責;學校若沒對教育人員耳提面命,提醒別觸法,也應負相對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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