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表示,將函釋銀行的OBU辦理境外客戶辦理外幣信託業務時,有關運用受託資產進行投資的範圍、投資人應符合的資格條件、商品的事前審查,及廣告招攬或營業促銷活動等,都不受信託業法等規定限制。
也就是說,OBU未來從事信託相關業務,也可以向境外客戶進行廣告與促銷的活動。
另外,各銀行OBU除了可接受境外客戶委託購買台灣尚未核准的基金外,也可以自由設計共同信託基金或集合管理帳戶等財富管理商品,鼓勵銀行創新發展新商品與各式理財商品。
外界建議金管會可以開放OBU可以銷售台股不超過3成的外幣計價基金。金管會表示,未來會研議開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