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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少女資深以後: 誰被追究捐款了

立報/本報訊 2014.01.28 00:00
■崔妮

最近有兩個跟募款有關的新聞吸引我的注意,一個是去年1130由宗教團體發起的反同性婚姻活動,因為是由基督教台灣信義會接受活動捐款,金額據稱高達2千萬,近期爆出這筆捐款究竟是「宗教捐款」還是「公益捐款」的爭議,若是公益募款,有沒有符合《公益勸募條例》合法提出申請?另一個,則是2年前火車性愛聚會的主辦人因判刑得易科罰金,性別團體號召聲援支持的民眾,希望可以大家一起負擔罰金,也希望更多人參與後續的行動。

針對這兩個案子,衛福部都有派人出來說明,微妙的是,同樣都涉及《公益勸募條例》,對於兩個案子的回應方式卻讓人有不同的感受。

教會團體為了反同性婚姻公開募款還張貼在網站上,也接受非教友捐款,並且在內部、外部訊息當中,不斷定位這個活動是「公民活動」,不是「宗教活動」,還不斷提醒當天避免顯露宗教信仰,如果是公民活動,那麼募款就應遵守《公益勸募條例》事前申請等規定,但是,目前所知,不但沒有申請公益勸募,事後又改口說是教會對內募款,並非公益活動,這麼明顯、有許多人留下各種資料證據,主管機關卻說:要有人檢舉才能受理唷,沒有人檢舉我們也無法查。我理解,行政機關或許是很為難,留了個伏筆鼓勵大家準備資料去檢舉。至於教會方面,我比較想知道,你到底是公民活動,還是宗教活動,錯亂的教會說清楚好嗎?

公益募款不管基於何種理念、訴求,都可能成為公共議題的募款主題,性別團體訴求「情色結社自由」而募款,就算大多數人無法理解,但還是會有人認同、支持,不過,很明顯的,性別團體這樣的訴求絕對不如宗教團體的訴求來得容易讓人接受,根本還不清楚有沒有人會去支持的募款理由,公部門卻是率先跳出來擋,提醒「這是公益勸募,要合法申請才可以喔」、「募款理由還要經過審查不一定會通過喔」!

已經募款好幾個月,拿到2千萬的宗教團體,公部門說要等別人檢舉才要查。還不知道有多少人會去支持的性別團體,才剛開口就有人想藉著法令,抹上有疑議的色彩。我是不知道申請勸募的審查標準是什麼,但是對於公部門對於勸募行為的反應標準,倒是有些太明顯的附和主流價值,盡量想表現中立,但仍舊被看破手腳。(組織工作者)

(圖說)台鐵火車性愛趴主辦人蔡育林(左)遭判刑6月,他2013年4月29日到法院遞上訴狀。蔡育林說,活動只有新台幣幾10元盈餘,他沒有要營利的意圖。(圖文/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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