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榮化:公告本公司台灣區橡膠事業處營業(含營運、市場、研發及工廠團隊)擬分割移轉至百分之百由本公司直接持股之環球橡膠股份有限公司

鉅亨網/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4.01.28 00:00
第二條 第11款1.併購種類(如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分割2.事實發生日:103/1/283.參與合併公司名稱(如合併另一方公司、分割新設公司、收購或受讓股份標的公司之名稱:環球橡膠股份有限公司4.交易相對人(如合併另一方公司、分割讓與他公司、收購或受讓股份之交易對象):環球橡膠股份有限公司5.交易相對人為關係人:是6.交易相對人與公司之關係(本公司轉投資持股達XX%之被投資公司),並說明選定收購、受讓他公司股份之對象為關係企業或關係人之原因及是否不影響股東權益:本公司轉投資持股達100%之被投資公司,不影響股東權益7.併購目的:為配合本公司與Kraton Performance Polymers, Inc.及其關係企業之交易案所需之組織架構重組。8.併購後預計產生之效益:經由同業間之整合以降低成本、穩定經營,進而提升競爭力及擴大營運規模。9.併購對每股淨值及每股盈餘之影響:本案係屬組織重組,對每股淨值及每股盈餘無重大影響10.換股比例及其計算依據:(1)換股比例:本公司分割讓與之營業價值淨額為2,961,812仟元,本公司預計取得環球橡膠股份有限公司普通股296,181,230股。(2)計算依據:換股比例係參酌本公司擬分割讓與之資產帳面淨值為評估基礎,並經獨立專家出具合理性意見書。11.預定完成日程:分割基準日暫定民國103/06/3012.既存或新設公司承受消滅(或分割)公司權利義務相關事項(註一):(1) 自分割基準日起,榮化分割讓與之一切資產、負債及其截至分割基準日仍為有效之一切權利義務,均由環球橡膠股份有限公司依法概括承受;如需辦理相關手續,榮化應配合為之。(2) 除分割讓與之負債與分割前榮化之債務係可分者外,環球橡膠應就分割前榮化所負債務於其受讓營業之出資範圍,依企業併購法第三十二條第六項規定與榮化負連帶清償責任,但債權人之債權請求權,自分割基準日起二年內不行使而消滅。13.參與合併公司之基本資料(註二):(1)受讓公司:環球橡膠股份有限公司(2)所營業務:合成樹脂及橡膠之製造買賣14.分割之相關事項(含預定讓與既存公司或新設公司之營業、資產之評價價值;被分割公司或其股東所取得股份之總數、種類及數量;被分割公司資本減少時,其資本減少有關事項)(註:若非分割公告時,則不適用):(1)預定分割讓與之營業價值:本公司分割讓與之營業價值營業價值淨額為2,961,812仟元。(2)預定分割讓與之資產:預計為新台幣3,601,009仟元。(3)預定分割讓與之負債:預計為新台幣639,197仟元。(4)前揭分割讓與之營業價值、資產及負債金額,暫以民國102年9月30日經會計師核閱之合併財務報表帳面價值預估,惟實際金額仍以分割基準日之帳面價值為準。(5)就前揭所定之分割讓與資產、負債倘有調整之必要時,由雙方股東會各別授權其董事會調整之,如因此需調整營業價值或環球橡膠發行股數者,亦同。(6)本公司預計取得環球橡膠股份有限公司普通股296,181,230股。15.併購股份未來移轉之條件及限制:無16.其他重要約定事:無17.本次交易,董事有無異議:否18.其他敘明事項:待本公司與Kraton Performance Polymers, Inc.及其關係企業之交易案雙方正式簽約,並經雙方股東會決議通過,以及主要經台灣、美國及大陸主管機關同意後,再進行上述組織架構重組,並繼續完成本交易案。註一、既存或新設公司承受消滅公司權利義務相關事項,包括庫藏股及已發行具有股權性質有   價證券之處理原則。註二:參與合併公司之基本資料包括公司名稱及所營業務   之主要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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