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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員不得以自殺理賠招攬保單

中央社/ 2014.01.27 00:00
(中央社記者吳靜君台北27日電)金管會發函,壽險業不可以以自殺理賠為訴求招攬保險。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函,保險法第109條規定,被保險人故意自殺,保險公司可以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應該將保單價值準備金還給應得之人;不過保險契約載有,若故意自殺者,其條款是在2年後始生效力。也就是說,保戶若投保滿2年之後,自殺仍然有身故保險金。

不過金管會發函,嚴禁保險從業人員以投保滿2年之後自殺仍可獲得理賠為招攬訴求。

金管會要求,保險公司應該要求往來的保險經紀人、代理人以及業務員遵循,若有違反將會被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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