漢唐:關於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代投資人提起團體訴訟一事之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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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年前
第二條 第2款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當事人:原告: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被告:漢唐整合股份有限公司、王燕群、陳朝水、陳柏辰、李若瑟、李惠文、 許俊源、柯文昌、潘麗美、潘麗雲、陳友安、建全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葉志德法院名稱: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庭松股相關文書案號:103年度金字第3號2.事實發生日:103/01/27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詳如第7點說明。4.處理過程:詳如第7點說明。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詳如第7點說明。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詳如第7點說明。7.其他應敘明事項:一、本公司董事長等四人於102年涉及違反證券交易法而經台北地檢署起訴,財團 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依起訴書所載內容,主張本公司財報不 實,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本公司及董事(現任與前任)、監察人(前任)等共同賠 償投資人損害。二、經查,本公司營運及財務狀況一向健全良好,股價亦維持相當水平,為長期穩 定獲利公司;相關當事人亦表明,渠等係為公司利益處理事務,並無造成公司 財報不實情事,而目前該刑事案件正於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刑事庭審理中,渠等 已提出諸多有利事證,駁斥檢察官之不實指控。是以,於刑事判決未作成及確 定前,投資人是否受有損害、該等損害是否與相關當事人之行為有關等等,尚 無法判斷。投保中心貿然代投資人起訴,實無理由,亦乏依據。三、本公司及相關被告將委請律師處理本件訴訟,除此以外,本事件並不影響本公 司財務業務之正常運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