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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泰科技:公告本公司國內第二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明泰二)終止櫃檯買賣

鉅亨網/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4.01.27 00:00
一、依據本公司國內第二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以下簡稱「本轉換債」)發行及轉換辦法第十八條規定,本轉換債發行滿一個月之翌日(民國100年11月15日)起至發行期間屆滿前四十日(民國105年9月4日)止,本轉換債流通在外餘額低於原發行總額之百分之十時,本公司得於其後任何時間,以掛號寄發給債權人(以「債券收回通知書」寄發日前第五個營業日債權人名冊所載者為準,對於其後因買賣或其他原因始取得本債券之投資人,則以公告方式為之)一份三十日期滿之「債券收回通知書」(前述期間自本公司寄發之日起算,並以該期間屆滿日為債券收回基準日),且函請櫃檯買賣中心公告,並於債券收回基準日後五個營業日按債券面額以現金收回該債券持有人之本轉換債。若債權人於「債券收回通知書」所載債券收回基準日前,未以書面回覆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於送達時即生效力,採郵寄者以郵戳日為憑)者,本公司得按當時之轉換價格,以通知期間屆滿日為轉換基準日,將其所持有之本轉換債轉換為本公司普通股。二、截至103年1月15日止,本債券流通在外餘額為84,000仟元,低於原發行總面額之10%,依本公司國內第二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發行及轉換辦法訂定103年2月13日至103年3月14日為本債券收回期間,並以103年3月14日為債券收回基準日,債券持有人未於前述受理收回期間申請辦理債券收回手續者,本公司得按當時之轉換價格(目前轉換價格為每股新台幣18.2元),以通知期間屆滿日為轉換基準日,將其所持有之本轉換債轉換為本公司普通股,本債券亦將於103年3月17日起終止上櫃買賣。三、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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