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在台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大隊任職的溫姓員警,涉嫌從100年1月起,利用同居女友外出工作時,對女友當時分別年僅7歲及10歲的2名女兒強制猥褻;還曾在102年時,性侵女友的大女兒得逞。
2名女童因怕遭溫男責罵或毆打,不敢告訴他人,連溫男的女友也不知情。直到小女兒在學校出現行為異常,常藉故不想回家,老師追問後得知詳情,向社工單位通報才曝光。
溫姓男子在案發後離職,台南地檢署在102年11月偵結起訴,台南地方法院今天宣判。
法官考量溫姓男子犯後態度良好,坦承犯行,並已付給被害人母親新台幣30萬元為補償,以強制猥褻、對未滿14歲女子強制性交等罪,判處合併執行有期徒刑9年,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