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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緝林毅夫 法部、軍方:沒理由撤銷

自由時報/ 2014.01.23 00:00
〔自由時報記者項程鎮、張文川、陳璟民/台北報導〕針對林毅夫案,法部政務次長吳陳鐶、檢察司長張文政、高檢署代理檢察長郭文東及國防部法律事務司長周志仁,昨赴監察院接受監委葉耀鵬、趙昌平約詢。法務部與國防部官員都強調,林毅夫目前仍有中國黨政軍官職,根據大法官及司法院解釋,「林毅夫投敵行為還在持續中,沒理由撤銷通緝」。

約詢先曝光 監委要法部查洩密

據指出,監委對於約詢的消息事先曝光,顯得不太高興,責問法務部官員「怎麼可以洩密給媒體」,要他們回部後調查洩密事件;法務部官員當場表示,部裡沒有人洩密,會進一步了解。

被問到應否繼續通緝林毅夫,法務部表示,大法官釋字第六十八號、一二九號和五五六號解釋,以及司法院釋字第六六七號解釋函都認為,曾參加叛亂組織者,未經自首、或有其他事實證明已脫離組織前,都算繼續參加組織。林投敵行為仍觸犯刑法一百條和一○一條的內亂、外患罪,以及陸海空軍刑法第二十四條投敵罪。

有關中國是否仍為台灣敵人一事,法務部主張,根據陸海空軍刑法第十條,與我方交戰或武力對峙的國家或團體,都是台灣的敵人;最高法院在羅賢哲和袁曉風共諜案相關判決,一致認定中國是敵人,繼續通緝林並無爭議。

至於林的追訴權及通緝時效,法務部表示,就算林現在辭去中國黨政軍要職,最久要三十七年半後追訴時效才結束,因為林觸犯的內亂、外患罪和投敵罪,最重可處死刑或無期徒刑;依九十五年通過的刑法修正案,追訴權時效為三十年,通緝時效為追訴權時效的四分之一,即七年半,因此最長可達三十七年半。

國防部法律事務司長周志仁則表示,陸海空軍刑法第三條規定「現役軍人犯本法之罪後,喪失現役軍人身分者,仍適用本法處罰」,林在法律上的刑事責任,絕對不會變動,也沒有通緝時效消滅的問題。國防部處理林案的態度始終沒變,就是「依法偵辦,嚴厲譴責」。

對於被質疑是為林解套,葉耀鵬重申,監院不去考量政治立場,調查是因關注人權問題,林毅夫被通緝那麼久,當然屬於人權問題。他還說,為何追訴權要有時效?因為不能讓那種持續不穩定的狀態繼續下去,所以會有時效制度的設計,這就是保護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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