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 第3款1.事實發生日:103/01/222.事件緣由:為妥善運用公司資產,擬將本公司部份廠房及土地予以出租。3.最近三年度與減產後之產能、產量比較:不適用。4.全部或部分停工項目之產能、產量及所佔公司營收比例:不適用。5.出租之公司廠房或主要設備明細及其佔總資產比例:5.23%6.質押之資產明細及其佔總資產之比例:不適用。7.決策過程:董事長決行。8.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