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凌巨:公告凌巨股份有限公司國內第二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簡稱:凌巨二,代碼:81052)於103年03月21日發行屆滿3年,債券持有人得行使賣回權相關事宜。

鉅亨網/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4.01.22 00:00
事實發生日起始日:20140321事實發生日終止日:20140321發生緣由:依凌巨二發行及轉換辦法第十九條規定辦理。因應措施:(一)債券持有人得於賣回期間以書面通知發行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於檔案送達時即生效力),要求發行公司以債券面額加計利息補償金將其持有之公司債以現金贖回,滿三年之利息補償金為債券面額之1.51%。(二)債券賣回基準日:103年3月21日。(三)債券持有人以書面通知發行公司辦理賣回期間:103年2月19日至103年3月17日止。(四)轉換公司債停止過戶期間:不適用。(五)發行公司股務代理機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代理部,地址:台北市重慶南路一段83號5樓,TEL:02-2181-1911。(六)債券已存於台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者,債權人得自債券收回通知之始日(103年2月19日)之前一營業日起至屆滿日(103年3月17日)之前一營業日止,債券持有人向往來券商辦理賣回手續。現行已流通在外證券總額:0受影響之證券種類:轉(交)換公司債受影響之證券期別:2受影響之證券券別:0對債權人之可能影響:其他應敘明事項:債券賣回之相關稅賦:個人持有公司債之利息所得採分離課稅,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依規定之扣繳率扣取稅款,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亦不適用儲蓄投資特別扣除之規定。營利事業持有公司債之利息所得,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依規定之扣繳率扣取稅款,並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該扣繳稅款得自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應納稅額中減除。1.納稅義務人如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 事業:公司債之利息,按給付額扣取百分之十。2.納稅義務人如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公司債之利息,按給付額扣取百分之十五。利息所得扣取全民健康保險補充保險費:利息所得未達5,000元不扣取補充保險費,超過5,000元未達20,000元者,將於104年後由健保局逕向債券持有人收取;超過20,000元時,於給付時按規定之補充保險費率(2%)扣取補充保險費。公告類型:債券行使賣回權債券代碼:81052票面利率:0.00000本次利率重設日期:0下次利率重設日期:0債息對照表:本月底發行餘額:0本月發行餘額變動日期:0償還本金金額:0付息:0下櫃日期:0評等種類:評等機構:信用評等等級:評等日期:0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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