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進黨籍台中市議員黃秀珠,被控在2006年至2010年間擔任台中縣議員任內,涉嫌指示助理偽造文書,以人頭向縣議會報帳,將每名助理月薪補助款新台幣4萬元,匯進她的戶頭;她短發助理薪資,將餘款侵占為己有,涉詐領354萬餘元。
一審以貪污罪判黃秀珠徒刑12年8月,褫奪公權5年,追繳不法所得;偽造文書罪部分,判刑9月。黃秀珠不服上訴。
台中高分院今天宣判,判處黃秀珠徒刑12年,褫奪公權5年,並追繳不法所得。全案仍可上訴。
黃秀珠回應,她所領的公費助理費,都用在助理薪資及服務處統籌運用,百分之百因公支出,法官不採信對她有利事證,「判綠不判藍」是政治迫害。
黃秀珠表示,類似地方議會助理費案件不乏僅認定為「使公務員登載不實」而獲得緩起訴處分,或以偽造文書罪起訴;被判刑定讞者是以「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僅判處有期徒刑10月。
黃秀珠指出,她對申報助理費程序不熟悉,並沒有犯罪,這是全國各級民意代表的「歷史共業」,她一定會上訴到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