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院:地政士法覆議經專業考量
中央商情網/
12 年前
(中央社記者黃名璽台北2014年1月22日電)行政院發言人鄭麗文今天說,行政院提出地政士法覆議案,是經過業務單位及法規會審慎評估、專業考量後的決定,並非疏漏。
針對媒體質疑地政士法覆議案政院僅做半套,鄭麗文上午透過新聞稿作以上表示。
行政院表示,覆議的處理與法律修正案的審議不同,法律修正案的審議,立法院可就其內容予以修正或調整,但覆議案的處理,依憲法增修條文及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33條規定,只能就是否維持原決議予以審查,而無法進行內容修正或調整。
鄭麗文指出,立法院本次三讀通過的地政士法修正案共包含3個條文,也就是第11條關於罹患精神疾病之撤銷或廢止開業執照規定、第51條之1關於逾期及申報不實的改正部分,及第59條的施行日期。第11條原是行政院送請立法院修正部分,並搭配59條第4項關於「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三日修正第十一條,自公布日施行」,然立法院審議時加上第51條之1,並連帶在第4項加入「第五十一條之一自公布後三個月施行」。
鄭麗文表示,行政院在提出覆議案時,是經請教相關法律專業見解後提出。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32條規定,覆議可採全部覆議或一部覆議即可。如僅一部覆議,發生一部失效時,法理見解可採「一部失效及於全部」的看法,解釋上應全部失效;但如除去該部分,仍有單獨施行價值者,則其他部分仍屬有效。
她指出,也就是說,第59條有關第51條之1修正條文施行日期的部分,本來就失其適用餘地,解釋上應隨同失效。因此,幾經考量後,行政院決定單純就第51條之1提出覆議,這是經憲法與法律專家審慎研究的結果,絕非疏漏。
至於地政士法修正條文第59條第4項後段,有關第51條之1自公布日後3個月施行之規定,鄭麗文指出,修正條文第51條之1若因覆議通過而失效,將無適用之餘地,尚無窒礙難行之處。行政院未來將研議修法方式,儘速刪除修正條文第59條第4項後段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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