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大法律學院教授姜皇池投書自由時報提出「開羅宣言」並非條約。
外交部澄清,開羅宣言在民國32年12月1日由中華民國、英國及美國3國領袖商定對日作戰方針及處置日本竊據他國領土的處理方式(即:東北及台澎歸還中華民國及朝鮮應該獨立)並正式公布。
開羅宣言公布後,又經一系列法律文件援用,例如民國34年7月26日中華民國、美國、英國、蘇聯共同發布「波茨坦公告」第8條明定「開羅宣言的條件,必須實施,而日本主權將限於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國,及吾人所決定之其他小島」。
民國34年9月2日,日本天皇向盟軍無條件投降所簽署的「日本降伏文書」第1條及第6條,也明白宣示接受「波茨坦公告」。中華民國政府在日本戰敗後來台接受日本投降,「開羅宣言」是確定戰後台灣及其附屬島嶼(包括釣魚台列嶼)應歸還中華民國的重要條約協定。
外交部強調,「開羅宣言」不僅是具有法律實質拘束力的條約協定、也是具備法律效力要件的條約協定。
此外,民國39年,當時的美國總統杜魯門表示,「美國及其盟國在過去4年來已經認知中國(指中華民國)擁有台灣主權」;美國國務院對外出版該院法律顧問室1959年對台灣地位問題立場文件,也再次聲明台灣依據「開羅宣言」等一連串國際文書,已歸還中華民國,且當時同盟國均已接受。
外交部說明,台灣、澎湖及其附屬島嶼在二次世界大戰之後地位歸屬,已由開羅宣言、波茨坦公告、日本降伏文書及民國41年中日和約一系列法律文件獲得法律上解決,開羅宣言是具有法律拘束力條約協定,無庸置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