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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士法覆議 內政部提5點難行之處

新頭殼newtalk/新頭殼newtalk 2014.01.21 00:00
新頭殼newtalk2014.01.21 劉奕霆/綜合報導

行政院院會今(21)日通過地政士法第51條之1修正條文覆議案,將呈請總統馬英九核可後移請立法院覆議,內政部同時列出該修正案5項窒礙難行的地方。

現行地政士法規定,地政士應於買賣受託案件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30日內,向主管機關申報登錄土地及建物成交案件實際資訊;立法院1/3日三讀修正通過地政士法部分條文,若地政士違反上述規定,「經主管機關限期改正而未改正者」才處罰鍰。

內政部表示,在經過研議後認為修正案有5項窒礙難行之處。首先,如果依據立法院修正條文,未來可以預見「合法」逾期案件數量將會增加,申報人可以「技術性」延遲申報,使得資訊發布時間延宕,影響到實價資訊的即時性。

內政部接著指出,有心人士可能利用限期改正的機會,先以不實申報登錄,除非地方政府稽核結果「認為」不實通知限期改正,申報人才會跟著「配合」改正申報實價。

另外,內政部也提到,實價登錄資訊既然可以有限期改正的機會,如果地政士受權利人委託刻意於第一次申報的不真實資訊可以免於受罰,這將造成實價查詢網資訊的不確定性,也影響到公信力。

內政部認為,修正後申報人可以有一次限期改正免罰機會,地方政府可能要投入更多的人力,寄發限期改正通知,這樣子會增加稽核行政成本及公帑支出。

最後,內政部表示,依照相關專門職業人員立法案例,如果沒有在限期內改正,大多直接進行裁罰,部分案例是先裁罰再限期改正,可見直接裁罰是一般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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