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到頂端
|||
熱門: 黃子佼 徐巧芯 地震

華信光電:更正本公司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放暨上興櫃日期公告

鉅亨網/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4.01.21 00:00
一、本公司於民國102年6月27日股東常會決議通過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800,000股,每股面額新台幣10元,業經金融監督委員會102年12月20日金管證發字第1020052403號函申報生效,續後經董事會授權董事長核訂發行609,600股,並奉經濟部103年1月16日經授中字第10333042360號函核准變更登記在案,訂定於103年2月11日(星期二)為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上興櫃日期。二、本次增資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有關事項公告如後:(一)已發行股數:20,000,000股,每股面額新台幣10元,共計新台幣200,000,000元。(二)本次發行新股:普通股609,600股,每股面額新台幣10元,共計新台幣6,096,000元。(三)增資後發行股數總額:20,609,600股,每股面額新台幣10元,共計206,096,000元。(四)獲配新股後未達既得條件前受限制之權利:1. 員工依本辦法獲配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未達成既得條件之前,應先全數交付本公司指定之機構信託保管,並配合辦理所有的程式及相關檔案的簽署。於既得條件未成就前,員工不得以任何理由或方式向受託人請求返還限制員工權利新股。2. 除前項保管約定限制外,員工依本辦法獲配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針對尚未達成既得條件之股份,員工均不得出售、抵押、轉讓、贈與、質押,或作其他方式之處分。3. 本辦法所發行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未達前條所定既得條件前,無盈餘分派權(包括但不限於:股息、紅利、資本公積受配權)及現金增資之認股權。4. 本辦法所發行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未達前條所定既得條件前,其股東會之出席、提案、發言、表決及選舉權等,與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股份相同,且依信託保管契約執行之。5. 自本公司無償配股停止過戶日、現金股息停止過戶日、現金增資認股停止過戶日、公司法第一六五條第三項所定股東會停止過戶期間、或其它依事實發生之法定停止過戶期間至權利分派基準日止,此期間達成既得條件之員工,其解除限制之股票仍未享有配股、配息及認股之權利,其既得股票解除限制時間及程式依信託保管契約執行之。(五)股務代理機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代理部(地址:台北巿中正區重慶南路一段83號5樓,電話:02-21811911)(六)本次增資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預計於103年2月11日上興櫃買賣並採無實體發行。三、特此公告。

社群留言

台北旅遊新聞

台北旅遊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