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憲法增修條文規定,政院對於立院決議之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認為有窒礙難行時,得經總統核可,於該決議案送達行政院十日內,移請立法院「覆議」。
立院應於送達十五日內做成決議,如為休會期間,則應於七日內自行集會,並在開議十五日內做成決議。「覆議案」逾期未議決者,立院所通過的原決議失效。
原本憲法第五十七條規定,覆議時立委若決議維持原案,行政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或「辭職」,但後來修憲,憲法增修條文規定,覆議時若全體立委二分之一以上決議維持原案,行政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亦即現在閣揆不會因覆議案未過而負擔政治責任,沒有下台的「風險」。(記者曾韋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