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指出,葉步來從民國84年擔任議員起,向經辦平鎮市的焚化爐工程的勇烽公司索賄,該公司為求通過政府審查核可而付款。
葉步來在民國87年當選市長後,食髓知味向勇烽公司要求插乾股與新台幣200萬元賄款,並以市公所名義代勇峰申請營業許可,規避環保單位查察,取得運轉許可。
最高法院認為葉步來身為地方行政首長,不知清廉自持,依貪汙罪判刑15年,並追繳不法所得;同案被告前市代會主席林長松則判刑5年確定,追繳不法所得,全案定讞。
法院判決指出,葉步來從民國84年擔任議員起,向經辦平鎮市的焚化爐工程的勇烽公司索賄,該公司為求通過政府審查核可而付款。
葉步來在民國87年當選市長後,食髓知味向勇烽公司要求插乾股與新台幣200萬元賄款,並以市公所名義代勇峰申請營業許可,規避環保單位查察,取得運轉許可。
最高法院認為葉步來身為地方行政首長,不知清廉自持,依貪汙罪判刑15年,並追繳不法所得;同案被告前市代會主席林長松則判刑5年確定,追繳不法所得,全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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