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區國稅局說明,根據「薪資所得扣繳辦法」第八條規定,兼職所得及非每月給付的薪資,扣繳率為五%;但每次給付金額未達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無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者的起扣標準(今年為六萬九五○一元),則免予扣繳所得稅。
舉例來說,某公司今年發給甲員工年終獎金五萬元、發給乙員工年終獎金七萬元,由於甲員工的年終獎金未達起扣標準六萬九五○一元,所以不會被扣繳稅款,實際落袋的年終獎金仍為五萬元;但乙員工的年終獎金七萬元,已達起扣標準,應扣繳五%所得稅三五○○元(七萬╳五%),實際落袋的年終獎金為六萬六五○○元。
南區國稅局提醒,根據「所得稅法」第十四條規定,薪資所得之計算,以在職務上或工作上取得的各種薪資收入為所得額,包括薪金、工資、津貼、獎金、紅利及各種補助費等。因此,員工領取的年終獎金,仍屬於薪資所得,應於給付時依規定辦理扣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