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局指出,扣繳義務人(如公司行號),給付居住在中華民國境內滿183天者的年終獎金若在6萬9500元以下,免扣繳所得稅,但仍應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
例如A公司於民國103年1月10日發放員工甲、乙兩人102年度年終工作獎金(非每月給付之薪資),甲君領取年終工作獎金5萬元,因未達起扣標準6萬9501元,所以不會被扣繳所得稅;乙君領取年終工作獎金7萬元,達到起扣標準,應按給付額扣繳5%所得稅,即3500元。並且要在明年(104年)申報扣繳。
國稅局提醒扣繳義務人,按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有關薪資所得計算,在職務上或工作上取得的各種薪資收入為所得額,包括薪金、工資、津貼、獎金、紅利及各種補助費等;因此,員工領取的年終工作獎金,仍屬員工在職務上或工作上所取得的薪資,應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依規定辦理扣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