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高鐵協調委員會首次針對台灣高鐵提出營運不可抗力因素認定,召開的會議,交通部長葉匡時將以協調委員會召集人身分主持會議。
高速鐵路工程局說,依據合約,台灣高鐵可就不可抗力因素,提出補救措施,延長特許期是其中一項,但關鍵前提是必須先確認有不可抗力因素。
高鐵局說,台灣高鐵去年已提出國內外重大經濟情勢變更等不可抗力因素,希望透過特許期延長到99年,改善財務結構,今天協調委員會就是要討論台灣高鐵認定的不可抗力因素是否成立。
高鐵局與台灣高鐵公司是在1988年簽訂35年合約,高鐵在2007年開始運轉,實際營運期限約27年。
台灣高鐵認為,營運期過短,可以使用70年、80年,甚至百年的硬體設備,在27年就要折舊完,不合理,也導致沉重折舊支出,影響財務結構。
除了折舊問題外,台灣高鐵在興建期間發行的特別股,流通在外的還有約新台幣400億元,估計利息100億元,也因到期,股東紛紛要求贖回股本與股息。
因台灣高鐵累計虧損還有535億元,無力支付,特別股股東陸續向法院控告,日前已有中華開發追討股本案勝訴,台灣高鐵擔心有骨牌效應,財務結構更加惡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