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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口指揮釀車禍 義交判3月駕駛2月

自由時報/ 2014.01.17 00:00
〔自由時報記者楊國文、吳仁捷、吳岳修/綜合報導〕5年前,義交陳美菊在北市萬華區路口執勤,誤以為綠燈的直行車輛已停止,指揮轎車車主林裕仁左轉,不料林和直行的機車騎士汪彥暉撞個正著,汪傷重死亡,一審判決陳女、林男均無罪;但高等法院認定陳女、林男和汪男未注意車前狀況,均有過失,昨改判陳女3月徒刑、林男2月徒刑,均可易科罰金;仍可上訴。

汪父昨受訪表示,案發當天是兒子19歲生日,當時他是綠燈直行,轎車突然左轉衝出才發生車禍,「一審判決太離譜了,誰能接受?」他認為高院判決結果,已替兒子找回公道,讓他稍感安慰,目前傾向不上訴,但無法接受法官認定兒子也有過失。

汪家已對陳美菊、林裕仁提出民事賠償,由台北地院審理中;記者昨聯絡不上陳美菊與林裕仁,無法取得回應。

檢方起訴指出,案發時間是98年3月17日,當時林裕仁想從萬大路左轉駛入西藏路,陳美菊未完全阻擋萬大路由北往南的來車,就貿然指揮林男左轉,導致撞上直行的機車騎士汪彥暉,汪送醫不治,因此起訴陳女、林裕仁。

一審原本都無罪

台北地院審理認為,路口車輛應優先遵守義交指揮,且排除「轉彎車讓直行車先行」的路權規定,認定陳女已確認萬大路由北往南方向車輛確已靜止才指揮林左轉,林則是依照陳女指揮,汪並未注意義交指揮,認定陳女與林男無過失,判兩人無罪。

不過高等法院認為,義交陳美菊應妥善注意不同來向車況和交通號誌,陳女並未確認所有直行車輛都已停止,即貿然指揮林裕仁可以左轉,以致機車騎士汪彥暉撞上林男轎車身亡,因此依業務過失致死罪判她3月徒刑,可易科9萬元罰金。

至於林裕仁左轉前,疏於注意汪彥暉騎車直行,涉過失致死罪,但犯行較輕微,輕判他2月徒刑,可易科6萬元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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