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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袋紅利券 不得限期

中央社/ 2014.01.16 00:00
(中央社記者黃旭昇新北市16日電)新北市政府消保官今天表示,紅利券應等同「禮券」,新春期間百貨業者所販售的相關新春福袋,不能限制紅利券的使用期限。

新北市消保官許宏仁下午表示,百貨業者通常會在農曆春節大年初一推銷「福袋」聚集人潮,並提供大獎吸引消費者購買。

新北市法制局消費者保護官邀集轄區百貨業者,說明新年度擬提出的福袋銷售方案,檢視是否符合定型化契約規範。

到場的有大遠百公司、遠東百貨、太平洋百貨與麗寶百貨等多家業者。其中,除麗寶百貨沒有銷售福袋外,其餘業者都表示,年初一確實有銷售「福袋」。

消保官也發現大遠百公司及遠東百貨所銷售的「新春好運袋」的商品內容中,紅利券使用方式限制消費者須在固定期間內使用,且部分專櫃無法使用紅利券。

消保官表示,依據消費者支付的金額與「新春好運袋」內的商品金額,顯然,紅利券並非單純由業者所贈與,而是消費者花錢所購買。

因此,紅利券的性質應等同於「禮券」,限制使用期限或館內部分專櫃才能使用,有損及消費者權益。

大遠百與遠東表示,雖然在相關宣傳單限制,但實務處理上,都會同意消費者,於期限後繼續使用,並不影響消費者權益。

消保官要求業者應取消相關限制,以避免消費者誤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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