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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保法修正 東檢:輕重失衡

中央社/ 2014.01.16 00:00
(中央社記者盧太城台東縣16日電)立法院日前通過通保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台東地檢署今天指出,一旦公布實施,將增添打擊犯罪困難度及維護治安成本。

因應「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修正案,台東地檢署檢察長洪培根、主任檢察官王亞樵,邀請台東縣調查站、台東縣警察局、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東部地區巡防局等機關首長、業務主管交換意見。

討論後,大家認為這次修法內容一旦於總統公布實施,將大幅增加各機關行政作業負擔及資源耗費,增添打擊犯罪困難度及維護治安成本,立意固為良善,但許多地方有待商榷。

台東地檢署表示,新修正條文,規定偶然聽得內容,除符合同法第5條第1項或與本案關聯之外,若於7日內未經陳報法院認定,即無證據能力。如此可能付出縱容犯罪、犧牲社會秩序及忽略被害者權益的代價。

再者,刑事訴訟法規定違法取得的證據,應審酌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的基本原則,並非一概視為無證據能力。如僅因過程中未於7日內報經法院准許事由,即一概認定無證據能力,似有輕重失衡之憾。

另外,修正條文規定最重3年以上有期徒刑,才可向法官聲請調取通聯紀錄。其他犯罪,即使被害人提出聲請,檢察官或法官亦不得調取通聯紀錄,將限縮蒐集證據之範圍,不利於真實發現及治安維護,況且犯罪行為往往由細微處顯現端倪。

台東地檢署表示,台灣對於公務員洩漏秘密、侵害人權等犯罪,相關法律已有規範,此次修法疊床架屋,雖凸顯通訊監察保障的積極與重要性,但對照目前相關法規已具備相當完整性及一致性,仍不免突兀。

與會機關首長認為,修法內容一旦公布並正式實施後,勢必大幅增加打擊犯罪困難度及維護社會秩序成本。一致通過建請上級機關及立法院能衡酌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之立法目的、被告與被害人的人權保障及均衡維護、犯罪的公平訴追及社會秩序維護等面向,並參酌台灣犯罪類型分析與國情,予以再行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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