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銷事業糾紛不斷,為完備多層次傳銷管理法制,立法院14日三讀通過「多層次傳銷管理法」,將咨請總統公布後施行,未來將有助於健全多層次傳銷交易秩序。
為強化多層次傳銷管理,這次立法提升「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的法律位階,從原先的「辦法」提升為「法」。
孫立群表示,這次修法重點包括提高變質傳銷行為的刑責、強化退出退貨相關規範、傳銷事業應善盡告知義務及財務資訊揭露、延續公平會行政管理措施提升裁處效能、設立多層次傳銷保護機構等。
針對變質傳銷行為,孫立群指出,考量影響人數及範圍廣大,因此參考銀行法相關規定,將刑責從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併科新台幣1億元以下罰金,提高為7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併科1億元以下罰金。
此外,還強化退出退貨相關規範,賦予傳銷商在訂約後一定「猶豫期間」內有單方解除或終止契約權,從現行14日延長為30日,且即使猶豫期間經過後,傳銷商也可隨時以書面終止契約。
孫立群指出,鑑於現行傳銷事業與傳銷商若發生糾紛,採訴訟方式解決,一旦官司拖延過久,恐影響傳銷商生計,未來透過成立保護機構擔任仲裁角色的方式,調解雙方糾紛,且即使雙方最終走上訴訟,保護機構也可提供傳銷商協助甚至代償。
至於社會頻傳的老鼠會吸金案件,他強調,非法的傳銷事業並不在保護機構保護範圍內,權益受侵害的民眾仍得循民事、刑事訴訟。
孫立群表示,未來多層次傳銷管理法上路後,將由國內傳銷業者依營收比例捐助成立多層次傳銷保護機構,後續則由傳銷商採自願式繳交數十元至上百元不等的會費,維持機構運作。
孫立群表示,多層次傳銷保護機構預計在法案施行後 1年後開始運作,力拚今年內設立。
根據公平會統計,截至101年底,向公平會登記的國內傳銷事業共363家,會員人數達276萬人(扣除重複參加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