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院說,新竹一名江姓「流鶯之狼」,在民國99年5月到8月間,對流鶯犯下強盜性侵等罪,卻在101年底最高法院判決定讞前,又犯下2件洗劫性侵流鶯案。
監察院司法及獄政委員會今天通過監察委員高鳳仙、黃武次所提調查報告,要求新竹地檢署及法務部檢討改進。
監委指出,現行檢察機關對於聲請羈押與否的決定與其監督機制,在規範與實務間存有落差,法務部應檢討;預防性羈押具有防止行為人再犯罪的功能,檢察機關偵辦性侵害犯罪案件,就羈押處分的運用,應從行為人再犯危險性高低面向,妥為審酌。
監委說,性侵害犯罪加害人於監獄中所進行的輔導、治療等處遇措施,是社區處遇的前哨。現行矯正機關相關處遇人力及經費都受限制,是否導致性侵害犯罪加害人獄中處遇品質與能量未能有效提升,行政院應通盤檢視,並適當調整。1030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