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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材:澄清電子時報103年1月14日及15日對本公司之報導

鉅亨網/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4.01.15 00:00
第三十四條 第26款1.傳播媒體名稱:電子時報2.報導日期:103/01/153.報導內容:. (1)103/01/14(頭版):台積電指紋辨識晶片轉進12吋廠 收回封裝業務. (2)103/01/15(第4版):蘋果訂單朝不保夕 精材、晶方恐面臨短暫逆風4.投資人提供訊息概要:不適用。5.公司對該等報導或提供訊息之說明:該報導所載係屬媒體之臆測且報導內容與事實不. 符。本公司不對單一客戶業務狀況做任何評論,亦不主動發佈財務業務之預測,特. 此澄清。6.因應措施:發佈重大訊息,澄清媒體報導。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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