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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警:限監聽 恐人死了才能辦

中央社/ 2014.01.15 00:00
(中央社記者陳淑芬台中15日電)中部地區檢警調今天表示,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修正後,妨害自由案件無法監聽,遭拘禁被害人安全更無保障,殺人案件還必須等到人被殺死了,才能開始監聽偵辦。

立法院院會昨天三讀修正通過通訊保障及監察法部分條文,限縮通訊監察書(監聽票)聲請要件,須經檢察署立案號才可向法院聲請,單一監聽票以單一對象為限。

台中高分檢聯合所轄台中、彰化、苗栗、南投地檢署,與台中市警察局、調查局台中市調查處今天發表聯合聲明。

代讀聲明的台中地檢署襄閱主任檢察官蔡宗熙指出,通保法修正部分內容明顯窒礙難行,修正後規定,調取通聯紀錄限於最重本刑3年以上的犯罪,將造成現行實務偵辦困難。

蔡宗熙表示,造成實務窒礙難行部分,包括當事人失蹤後,因涉案人不明確,不能實施通訊偵查,將會延誤營救失蹤人口的時效性;妨害自由案件,無法調通聯展開通訊偵查,無法追查遭迫害的被害人位置。

蔡宗熙舉例,日後若檢警發現歹徒著手殺人,必須等人被殺死了,才能展開通訊偵查;販毒案件大多由吸毒人追查上手,追查販毒來源,無法調通聯恐將阻礙緝毒。

台中地檢署檢察長楊秀美表示,像是行政疏失案、私行拘禁及預備殺人等罪,未來無法調取通聯及監聽,將造成辦案困難。

台中高分檢檢察長王添盛,偵辦案件時監聽到其他案件,但不能直接拿來做為證據追究刑責,需7天內另向法官聲請,是否可作為證據,恐造成證據斷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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