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讀修正通過條文明定,公務人員或曾任公務員者違反規定,將通訊監察資料挪作他用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另外,法官或檢察官執行通保法而有法官法規定法官評鑑情事者,應移送個案評鑑。
三讀修正通過條文也明定,執行機關除有正當理由,應至少每3天派員取回監錄內容。監錄內容顯然與監察目的無關者,不可作成譯文。
此外,通訊監察執行機關、監督機關每年應製作年度通訊監察相關統計資料年報,定期上網公告並送立法院備查。
三讀修正通過條文明定,公務人員或曾任公務員者違反規定,將通訊監察資料挪作他用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另外,法官或檢察官執行通保法而有法官法規定法官評鑑情事者,應移送個案評鑑。
三讀修正通過條文也明定,執行機關除有正當理由,應至少每3天派員取回監錄內容。監錄內容顯然與監察目的無關者,不可作成譯文。
此外,通訊監察執行機關、監督機關每年應製作年度通訊監察相關統計資料年報,定期上網公告並送立法院備查。
台北旅遊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