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院會14日完成「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的三讀程序。根據三讀條文,未來聲請監聽票前,必須經檢察署立有偵字或他字案號,才能向法院聲請。
此外,單一監聽票的聲請以單一監察對象為限,對於同一個偵字或他字等相牽連案件,就必須聲請多張監聽票,也就是1張監聽票只能聲請1個被監察人,藉此避免「1票多吃」,杜絕浮濫監聽。參與修法的民進黨立委吳宜臻說:『(原音)對於所謂的「1人1票」原則,雖然沒有辦法到達「1人1案」,但是我們相信「1人1票」雖然增加了行政程序的繁瑣,但是如果配合所謂的立案,對於我們相關的管制、相關監督,也就是濫權監聽這個事件,一定也可以改進,一定可以改變過去隨便立案,找不到被告跟所涉的犯罪事實,卻可以聲請監聽票的這種浮濫事實。』
除了限制監聽程序外,條文也指出,若在監聽過程中發現其他案件的犯罪資料,雖不得做為另案刑事程序的證據,但只要在發現後7天內經法院同意,補開監聽票,還是可以將原本的監聽資料視為證據。
在調取通聯記錄部分,除了偵辦10年以上有期徒刑、強盜、詐欺、毒品、走私等重罪可以直接處理外,其他案件都必須向法院聲請,且監聽內容如果與監察目的無關,不能做成譯文。
同案中也明定公務員或曾任公務員者,如果將通訊監聽資料挪作他用,將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