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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貸銀行逾2億 判刑3年多

中央社/ 2014.01.14 00:00
(中央社記者黃意涵台北14日電)鴻康公司負責人左新華與會計羅惠英等人被控向4家銀行詐貸逾新台幣2億元。最高法院判處兩人3年6月及3年2月徒刑定讞。

根據判決書指出,男子左新華、羅先偉(判刑確定)共同經營鴻康及羅楊公司,羅惠英為會計。

左新華、羅先偉、羅惠英3人,被控為順利向銀行貸得款項,由羅先偉刻國家安全局、國防部相關採購印章後,自民國92年間至94年間偽造「採購契約」,向4家銀行申辦應收帳款融資並申請撥款;從海巡署情報處中校參謀退休的晉姓男子與時任總統府侍衛室警衛組參謀官、上校副組長的沈憲佐(判刑確定)協助照會。

因鴻康公司自94年10月間起未繼續償還貸款,銀行察覺有異,向國安局查詢,且羅先偉具狀向檢察官自首,全案曝光。

最高法院審理後,維持前審認定,認為左新華、羅先偉及羅惠英等人利用不正當方法向銀行詐貸,詐得總額逾2億元,對金融秩序造成相當損害,惡性均重,依違反銀行法判處左新華3年6月徒刑、羅惠英3年2月徒刑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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