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奇科技:公告本公司國內第二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行使賣回權事宜

鉅亨網/鉅亨網新聞中心
12 年前
第二條 第51款1.事實發生日:103/01/132.公司名稱:上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4.相互持股比例:05.傳播媒體名稱:不適用6.報導內容:不適用7.發生緣由:本公司國內第二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上奇二)將於民國103年03月03日發行屆滿三年,依據發行及轉換辦法第十九條規定,本公司將於本轉換債發行滿三年之前30日,以掛號寄發債權人一份「債券持有人賣回權行使通知書」,並通知財團法人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公告本轉換債持有人賣回權之行使,債權人得於103年02月02日至103年03月03日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於送達時即生效力,並以該期間屆滿日為賣回基準日),要求本公司以債券面額加計利息補償金(滿三年之利息補償金為債券面額之1.5%),將其所持有之本轉換債賣回。8.因應措施:無9.其他應敘明事項:(1)賣回權行使期間:自103年02月02日起至103年03月03日止,逾期恕不受理。因本公司債採無實體發行,賣回權之行使須向往來證券商申請,且配合集保公司作業民國103年2月27日為最後申請日。(2)債券賣回基準日:103年03月03日(賣回權行使期間屆滿日)。(3)債券賣回價款:以債券面額加計利息補償金1.5%。(4)賣回手續暨應備檔案:債權人可於賣回權行使開始日(103年02月02)之前一個營業日起至截止日(103年03月03日)之前一個營業日(103年02月27日)止,直接至原交易券商辦理債券賣回手續即可。(5)本公司將於103年01月29日以掛號寄發「債券持有人賣回權行使通知書」予債券持有人(以寄發日前第五個營業日債權人名冊所載者為準,對於其後因買賣或其他原因取得本公司債之投資人,則以公告方式為之)。(6)本公司將於103年03月10日掛號郵寄禁止背書轉讓支票或匯款發放賣回價款予各債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