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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TC成監控系統? 警署曾發文要資訊

自由時報/ 2014.01.11 00:00
〔自由時報記者黃立翔、邱俊福、項程鎮、曾韋禎/綜合報導〕警政署刑事局發文高公局,以治安為由要求提供電子計程收費後國道車輛行車紀錄,高公局一度同意,但在遠通電收反對下未成案,交通部長葉匡時昨也表示「自始至終反對」。

全民公敵翻版? 交部嚴拒

刑事局去年發文高公局,以治安要求提供國道所有車輛車號、行經地點、時間及相關影片、照片,可分析行車紀錄,建構整合性資訊、定位追蹤及錄影監控的「犯罪防治指揮監控平台」。

據了解,高公局原本函請法務部解釋,並要求警政署說明必要性,去年五月回覆警政署,基於維護社會治安同意配合,但也提出但書「請再與遠通公司確認」,遠通則以違反個資法拒絕。

遠通電收發言人周世惠昨表示,去年十二月已正式發文給高公局、刑事局,明確拒絕提供行車紀錄。

學者︰監控民眾 違法違憲

台大國發所教授劉靜怡批評,警方想透過電子門架廿四小時監控民眾,已經嚴重違法、違憲,高公局若同意這樣做非常不智,懷疑交通部長葉匡時根本不知情,不過葉匡時說,當初就有掌握狀況,從未同意。

法界人士則指出,若為治安緣故出發點並無不妥,但必須限制警方使用範圍及目的,以免有監視人民的顧慮,例如用來做犯罪行為模式分析可以,如果有政治力介入監視在野黨人士座車或無關治安的目的,就非常不妥。

法界︰若政治力介入就不妥

刑事局昨表示,國道收費站拆除後,原建構的贓車車牌辨識系統無法使用,國道形成治安漏洞,才有此構想,因為犯罪才是全民公敵,去年五月間曾詢問法務部意見,法務部認為依個資法第十六條二款規定「為維護國家安全或增進公共利益」,可在特定目的外利用,沒有違法。

法務部政務次長陳明堂表示,如需蒐集行車記錄資料,根據個資法規定,都需符合比例原則,應有特定車輛、時段及蒐集目的,不能漫無目的蒐集,如為刑事偵查用途,則需與刑案有合理聯繫,才能調閱相關資料。

曾請法務部釋疑 確認不違法

高公局則解釋,當初就考慮須符合個資法規定,曾函請法務部解釋疑義確認不違法後,才同意配合。高公局強調,僅提供重大犯罪的「特定資料」予檢調單位,並未提供其他單位。

立法院昨朝野預算協商做成決議,要求高公局不得將ETC車輛明細資料提供給警政署進行犯罪偵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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