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國道行車紀錄 法界:恐違法

中央社/
12 年前
(中央社記者黃意涵、劉世怡台北10日電)媒體報導警政署發文遠通公司,調閱國道行車紀錄,用路人恐遭監控。檢方與律師均認為,有違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虞。

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去年5月間發文交通部高速公路局和遠通電收,要求高公局協助,正式通知遠通公司提供所代為蒐集的全部國道行車紀錄資料。

刑事局在公文中指出,是基於犯罪偵查與維護社會治安的目的,公文中並引用法務部一份函文,藉此說明刑事局調閱國道行車紀錄合乎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

一名資深檢察官表示,若有個案犯罪案件產生,指揮警方向遠通電收調閱特定嫌疑人在特定時間、路段的國道行車紀錄,這是可行的偵查方式,就像是向便利商店調閱監視器,所以應是以有個案為前提。

他說,警政署向遠通電收調閱全面性的行車紀錄,名為預防犯罪,但實際上,太過取巧,確實有侵害個資法疑慮,有幾個方向可作為思考,例如警方可以向各銀行調閱全面性的交易紀錄嗎?可以向各電信公司調閱全面性的通聯紀錄嗎?答案都是不行的。

律師葉奇鑫說,車牌號碼對於警方來說算個資,因為警方有車籍資料,遠通電收蒐集國道行車紀錄資料是為了計費,並非偵查,若警政署想廣泛性全部蒐集,恐有違反個資法之虞。

葉奇鑫指出,個資法第20條提到,為增進公共利益等目的,可讓個資供特定目的範圍外使用,但不能無限上綱,例如手機通聯紀錄均保存在電信公司,警方要查特定案件才可調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