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法院今天公布判決,方女曾同時身兼學校秘書處行政助理及學術發展基金會會計,負責保管存摺、印章等物。
方女因為受到買房等財務壓力,竟從民國97年起到民國101年,私下以不實黏貼憑證、盜刻印章、偽造簽名等,陸續詐領新台幣91萬元。她食髓知味,另將學術發展基金暗中轉匯到自己的帳戶,侵吞1400多萬元。
方女事後眼見東窗事發,主動向檢警自首。法官審酌她事後坦承犯行,也以300萬元與校方達成和解,並同意將房子的使用收益提供給校方,依偽造私文書、業務侵占等罪判處2年徒刑,緩刑5年,全案可上訴。
根據法院今天公布判決,方女曾同時身兼學校秘書處行政助理及學術發展基金會會計,負責保管存摺、印章等物。
方女因為受到買房等財務壓力,竟從民國97年起到民國101年,私下以不實黏貼憑證、盜刻印章、偽造簽名等,陸續詐領新台幣91萬元。她食髓知味,另將學術發展基金暗中轉匯到自己的帳戶,侵吞1400多萬元。
方女事後眼見東窗事發,主動向檢警自首。法官審酌她事後坦承犯行,也以300萬元與校方達成和解,並同意將房子的使用收益提供給校方,依偽造私文書、業務侵占等罪判處2年徒刑,緩刑5年,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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